影视中的法与心理东方快车谋杀案
郑州最好的白癜风医院 http://baidianfeng.39.net/bdfby/yqyy/ 善良的人在追求中纵然迷茫 却终将意识到有一条正途。 ——《浮士德》 为什么奔驰在寒冷冬日的“东方列车”上竟意外满员?为什么每一个人都与当年被害的小女孩黛西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是什么让他们在这里相聚?是谁给爱德华·雷切尔送上恐吓信?是谁敲开了他的门、送了一杯放有安眠药的咖啡?是谁穿了那件少一颗扣子的制服?是谁披上了那身红色的睡袍?是谁举起手中的刀,刺下深浅不一的伤口?是谁做了伪证?是谁该承担罪责?哪里是黑?哪里是白?哪里算光明?哪里算黑暗?秩序和正义哪一个更接近真理?什么是正义?是像蝙蝠侠那样行走于黑暗,又独自对抗黑暗的骑士?还是约束我们,又同时保护我们的法律?亦或是在今天这个网络时代,那些大肆批判、抨击,四处“伸张正义”的网友们? 世界三大推理小说大师之一的阿加莎克里斯汀,名副其实的推理女王,她是人类史上仅次于莎士比亚的最畅销著书作家。 精美的布景,扣人心弦的情节设计,徐徐道来的叙事手法,《东方快车谋杀案》重塑经典,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是一部由英国侦探小说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创作的《东方快车谋杀案》改编,该小说属于赫尔克里·波洛系列之一,由英国柯林斯犯罪俱乐部于年1月1日首次出版。 该电影围绕发生在豪华列车“东方快车”上的一起谋杀案,讲述了大侦探波洛在杀机四伏的列车上拨开重重迷雾,最终在十二个嫌疑人中锁定真凶的故事。探讨了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的私刑寻仇,人情正义与法理争议之间的重重矛盾。 这部小说被翻拍成很多的版本,今天主要说的是最新的版,这是迄今为止最精致最复古最奢华的舞美与影像。 01 故事梗概 ----阿加莎经典的暴风雪模式背景 著名飞行员阿姆斯特朗的女儿被人绑架,在得到赎金之前就已经被杀害撕票,发现尸体时女孩已经死亡两周——一个年仅三岁的小女孩,一家中的掌上明珠。她的母亲因为悲伤过度,导致怀着的二胎早产生下个死胎,自己也难产过世,丈夫无法承受丧妻丧女之痛,人生无望之下,选择自杀。同时家里的女仆因为说不清自己的不在场证明,被诬告,也自杀身亡。 对一个三岁女孩下杀手,以及后续一连串的惨剧,在社会上引起涛然公怒。可接下来,造成这场家破人亡惨剧的罪魁祸首;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动用钱财买通执法者,逃脱审判逍遥法外。 直到多年后的一天,当年的凶手隐藏身份搭上了一趟快车。本应人不多的一班车上,不同以往的上来了形形色色、各个阶层的人,简直就是一个社会缩影。注定是不平凡的一趟车。 糟糕的事情很快就发生了——快车行驶的第二天夜里,就发生了谋杀案,死者身中12刀,正是当年那名凶手。 死者隔壁卧铺的侦探,对这起离奇的谋杀展开了侦破。侦破过程中得知了死者真实身份,随后在迷离错综的案件中,渐渐揭开了真相…… 02 《东方》中的法学 绑架妇女儿童罪 ---雷切尔扮演者德普,最近正陷入家暴诽谤中 雷切尔绑架了阿姆斯特朗上校的女儿并使其死亡,这明显触犯了刑法的绑架妇女儿童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非法拘禁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但是造化弄人,当时英国的法制还不够完善,本为犯罪分子的雷切尔却用这不义之财成为了一个富翁,逍遥法外。 上图为《东方》剧照,下图为达芬奇名画《最后的晚餐》。相同的人数,相似的布局,仿佛在暗示着层层浓雾萦绕下的“第十三的门徒”,及最后的真相。 知道真相的波洛侦探给出了两个论点:第一个,一名死者的仇家在停车时上车杀害了他,随后溜走不知去向。 第二个,车上乘客的真实身份其实是当年被害一家的,管家、司机、厨师、亲朋……共计12人,给予了这名当年未能受到法律制裁的凶手,一场迟到的惩罚,集体的谋杀。 一直坚信法律正义的波洛于正义和法律,究竟要如何抉择? 即使如波罗,在情感上也是讨厌雷切尔这样的人的,当雷切尔向他求助时,他冷漠又鄙夷地拒绝了。可是这并没有成为他要放过那十二个人的理由,所以他一再说“不行”,即使那个人是令他厌恶的也不能阻挡他维护法律的尊严。 他高喊着“法治必须高于一切,即便有失公允,也应重拾信念使其历久弥坚。法律信念一旦崩塌,文明社会将无栖身之所。”的时候,是那么震撼,而这十二个善良的人,以正义的名义凌驾于法律之上要对那个罪大恶极的人实行制裁,这本身是带有个人向的行为。只是这部片子里,那个凶手绝对是死有余辜。 不过,各位(敲黑板),这在现实社会中是故意杀人罪!如果仅仅因为犯罪原因令人同情就原谅犯罪分子,那么法治永远得不到完善与推广,当有人犯错时,我们应当用法律来制裁他们,而不是将自己变成一名侩子手。 故事发生在从叙利亚阿勒颇开往土耳其斯坦布尔的快车上,由于乘客基本来自欧洲,所以今天就讲讲英美法系和中国法律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对比: 关于罪名 与我国现行刑法不同,美国各州刑法均对杀人犯罪的罪名进行列举式规定。虽然各州的规定并非完全一致,但基本上存在两种大的分类:谋杀罪(murder)和非预谋杀人罪(manslaughter)。预谋杀人罪是一种有目的的杀人行为,换言之,就是行为人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非预谋杀人则是指虽然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其并不是蓄意的,杀人行为也不是他意图要实现的目的。早在十九世纪,美国立法就开始对谋杀罪进行等级划分,即划分为一级谋杀罪和二级谋杀罪。其中,一级谋杀罪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谋杀:(1)具有杀人的目的且预先策划;或者(2)在实施立法明确规定的几种主要的重罪犯罪(如抢劫、入室盗窃、强奸或者放火罪)过程中伴随有杀人的行为。当然,各个州法典往往因打击犯罪的需要也会在上述情形之外增加其他一些严重情节纳入一级谋杀之中。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将蓄意地杀死正在履行职责的警察的行为规定为一级谋杀罪。二级谋杀就是不属于一级谋杀的情形。非预谋杀人罪是一种没有蓄意的杀人行为,包括:故意杀人罪(voluntarymanslaughter)和非故意杀人罪(involuntarymanslaughter)。其中,非故意杀人罪又分为轻率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所谓故意杀人罪,与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不同,是一种有意但非蓄意的杀人行为。因为行为人之所以杀人要么是在受到严重挑衅之后失去理智的行为;要么是行为人不合理的认为他的杀人行为是在正当防卫。总之,这种杀人通常不能评价为谋杀,但确是有意为之。而非故意杀人罪,则往往是指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不是行为人有意的,而是轻率或疏忽导致的结果,行为人对此结果是不愿意看到的。有些州对于非故意杀人罪,甚至制定了一些特殊的规则,如交通事故中的致人死亡和犯轻罪过程中的致人死亡,均有具体的规范对此种情形加以适用。相比之下,我国刑法中的杀人犯罪,罪名的规定就略显简单了,只有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种。粗略地看,我国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上等同于美国刑法中的“非故意杀人罪”。而我国的故意杀人罪,也没有像美国刑法那样区分罪名和等级,基本上包含了美国刑法中除“非故意杀人罪”之外的其他所有杀人行为。 不过我国的法律还在不停的完善,每一个人都在为国家能得到更好的法治做出努力,所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的法律会更加严谨公正。 03 《东方》中的法哲学 法律实证主义 “这个世界要么是黑,要么是白,绝不会有灰色地带。” 法律实证主义源起于19世纪下半叶。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而所谓实在法,在他们看来就是国家确立的法律规范。并且他们还坚持把实在法与伦理规范和社会政策严格区分开来,并倾向于认定正义就是合法条性,亦即服从国家所制定的规则。通俗来说,法律实证主义就是强调实在法的绝对正义,即判断人有罪无罪、事物善恶美丑的标准在一般情况下是唯一且恒定的——符合法条的便是“白”、是正义,违背法条的则是“黑”、是邪恶,即使有更高的伦理或道德准则与其相悖。就像本案中,无论杀人者是谋财害命还是奋起复仇,无论其出于什么样的动机、有着怎样的经历,只要触犯了实在法字句所阐述的内容就是犯罪,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心理学法学 “当一个生命逝去,会有十几个灵魂跟着支离破碎。” 对于法律中心理学因素的详尽阐述,应当上溯到俄国法律哲学家雷昂·波德拉日茨基。他认为,法律现象是由独特的心理过程构成的,而只有通过运用内省的方法才能观察到这种过程。他提出了一种“直觉法律”的理论,即认为个人的法律意识和人的内在经验在解释法律现象和社会现象的时候具有重大作用。根据这一观点,有两种心理因素会影响判案结果,一个是判案人员的内在经验和法律价值判断,另一个是应受法律规范裁判的人的心智倾向,包括犯罪动机、精神状态等。就本部影片而言,那十一个凶手也都有各自难以忘怀的故事,有各自备受折磨的过去,经受着灵魂上的折磨与拷问。他们选择去结果酿成这一切的根源,带着“血债血偿”的朴素观念,寻求自我解脱。而波洛侦探有着对那个破碎家庭的同情心,有着未能及时援助黛西一家的愧疚之情。他用释放换取了所有人内心的平静和重生。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自然法的观点建立在人是理性的这一假设之上,因此正义与不正义的衡量标准是适用于全世界的,是遵循人的基本理性的。就格老秀斯的说法来看,凡是符合人天生的社会冲动的、符合作为一种理性的社会存在的人的本性的,就是正确和正义的。这种观点虽然带着几分理想主义的色彩,在某些程度上将人抽象为理性个体显得过分片面,但它对于人本性的尊重在保护私权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它要求法律人在作出判断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 而这也是波洛最终选择将全部事实深藏心中的原因。一个制造出骇人听闻的杀人案的凶手,一个让整个家庭支离破碎的罪人,一个迫使那些美好心灵蒙上阴霾的推手,竟可以逍遥法外,做着不正当的生意,享受着荣华富贵。司法没有让雷切特承担其应得的的罪责,没有给那些利益相关者任何一个发泄痛苦情绪的正当途径,最终将他们逼上一条同谋复仇的道路。这种对于正义的诉求源于人类共同的理性观念,是应当被充分考虑和保护的。选择隐瞒事实、让他们离开是波洛对于自身的一种解放,也是给了每一个人重生的机会,让他们得以搭乘上开往未来的“东方快车”。 秩序与正义 纵观法哲学的发展史,各种流派的观点始终围绕着这样的问题:法律为什么存在?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什么?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还是保护个人权益的需要?到底是为了维护秩序还是坚守正义?法律实证主义者曾提出:应当把伦理准则交由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予以充分考虑,以保障在司法时可以以实在法为唯一标准,同时承认并接受了立法将滞后于问题产生的事实。这种观点看似维护了实在法的绝对权威、维护了社会秩序,实际上往往只实现了形式正义。随着我们社会的发展,新自然法在古典时代的自然法的基础上吸取了多个法学流派的观点,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哲学体系,而法律实证主义中刻板遵守法律条文的内容则受到了大多数法学家的批判和修正。现行的法律更倾向于保护社会上的实质正义,要求在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前提下,给予司法人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在对当事人个人权益和心理状态进行充分考量的基础上,作出最终判决。 ---驶向黎明的东方快车,获得重生的十二个人 分辨是非是这个世界上最难的事情了吧,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立场,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三观,人人心里都有一套好人坏人的概念,如果没有法律这一底线做保障,谁都可以私设公堂审判,这个世界岂不是要大乱?历史上每个大乱的时代,不都是法治不断被挑战不断被破坏的时代吗? 至少现阶段,法律是最好的手段,做到了最大的公允。文明社会是要以法律来作为依托而不断前行,不然只会造成崩溃与退步。 最后的波洛,在挣扎与纠结当中选择了道德上的正义,可是他的挣扎并没有结束,那即将哭出来的神情实在是太令人窒息了,他手握十字架念珠是想要得到心灵上的救赎吗,毕竟他选择了他法律正义信仰的对立面,破坏了它。 最后的结局,算是皆大欢喜吗,至少对于片中的波洛不是。而那十二个善良的人呢,也未必会在复仇之后让他们的生命真的得以完整。 结语 博登海默曾写道:“法理学学者没有理由不对正义的法律秩序的基础进行研究……如果最有才智的人也认为正义是一个毫无意义的、空想的、非理性的概念而放弃探索法律中的正义与公正问题,那么人类就有退回到野蛮无知状态的危险。在这种状态中,非理性将压到理性,黑暗的偏见势力就可能摧毁人道主义的理想并战胜善良与仁慈的力量。” 是的,探究法律的目的、权衡秩序与正义的关系是每一代中外法律人思考的命题,也是今天每一个法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前人一次次的建立、一次次的推翻和一次次的融合,才有了今日我们看到的法哲学体系。如今的我们踩在他们的肩膀上,应该更加深刻、更加全面地分析,不是为了一个统一的标准答案,而是为了将中外相关法哲学法理学理论更好地落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立法、司法实践当中,为维护社会的秩序与正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贡献一己之力。 Theruleoflaw,itmustbeheldhigh!Andifitfalls,youpickitupandholdifevenhigher!Forallsociety,allcivilizedpeople,willhavenothingtoshelterthemifitisdestroyed! 编辑排版:盛夏骆婵 图文来源:骆婵盛夏简书爱奇艺 责任监制:彭越 运营监制:彭越纪小秋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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